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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打破传统理赔模式

2012-02-2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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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农民工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有较稳定的收入。如果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失公平。判决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更显法律公平。相同的赔偿标准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也体现法律对生命平等的尊重。  

近日,厦门市中院针对一起农民工死亡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农民工家属凭借一份 “打工证明”,获得总额50.7万元的赔偿,这个待遇,和城镇居民并无差别。

此前,“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较大争议。同样是一条生命,居民死后获得的赔偿要比农民高出一倍多。现在,这一不公正的现象得到了改正。

专家认为,在厦农民工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有较稳定的收入。如果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失公平。判决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更显法律公平。相同的赔偿标准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也体现法律对生命平等的尊重。  


重型车压死农民工

遇难的农民工林立是平潭人,在厦门务工已经多年。2007年4月6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当天,他正在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工地离马路还有一段距离,中间还隔了一道围墙,但他没有想到,重型车会撞破围墙,冲入工地。

当天13时30分许,吴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大厝山路由东浦路往大厝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工地外面的路段,与一辆对向来车交会时,这辆重型货车为避让,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车辆当即向右倾斜,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行人林立压在车下。重型车下,林立当场死亡。据了解,林立有一个儿子,仅9岁;还有一个女儿,11岁。两个孩子平日的学习和生活都要依靠林立的打工收入来维持。

事故发生11天后,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司机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林立不负事故责任。21天后,林立的尸体被火化,随后,他的户口被注销。

两种标准相差23万

据了解,肇事的重型车虽然是由吴司机驾驶,但实际车主是周某。林立死后,他的妻子和父母找司机和车主索赔时,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林立家人只能起诉到法院。

肇事司机和车主都认为,受害人林立是农村户口,他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2006年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868元/年,乘以20年后,死亡赔偿金应该是137360元。林立的家属却认为,林立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他在厦门打工已经有一定年限,收入并不比城镇居民低,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0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513元,乘以20年后,死亡赔偿金应该是370260元。

被告的车主还说,林立没有办理暂住证,不是厦门市的暂住人口,且在厦门也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及医保、社保等相关手续。因此,他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民标准计算。

对此,林立家属的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富志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林立的打工证明,这份证明是由林立所在的建筑公司提供的,证实他在厦门打工的事实。另外,原告方还提供了林立在厦门租房的合同以及前埔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林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林立在厦门打工、居住,收入应该按居民计算。

终审判决

凭打工证明 按居民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打工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了受害人林立自 2005年 6月至2007年4月一直在厦门市居住打工的事实。这些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受害人林立两年来一直在本市居住生活。因此,林立的死亡赔偿金应按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林立家属起诉要求的370260元。另外,加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费用,一共是50.7万余元。

据了解,过去对农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区别对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后来最高院对此有了新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海峡导报/陈捷 肖晨 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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