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李某上门推销保险,收取了客户徐某和刘某的保险费后,却没有为他们办理保险,两人从保险公司处得知李某早已辞职,他们焦急万 分,“那么我们已经交的保险费怎么办?”两人诉诸于法律向保险公司讨要保险费,并要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日前,选择到卢湾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 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徐某和刘某在此之前,曾经通过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签订过人身保险合同。法院认为,当李某再次造访时,徐某和刘某有理由相信,李某仍然是保险公 司委派的工作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和刘某将钱款交付李某,即可以认为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在进行审核后,应当作出承保与否的决 定。由于李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现保险公司因故未作出承保决定,导致双方未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不应再占有 徐某和刘某交付的钱款,故徐某和刘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