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人保财险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车主赵某返无证驾驶致人受伤而由绍兴人保财险垫付的交强险赔款5.4万元。
2008年1月6日,章某无证驾驶赵某所有的车辆撞伤孙某,孙某起诉后,法院判决绍兴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内赔偿孙某5.4万元。绍兴人保财险在支付赔款后,向法院起诉,对车主赵某实施追偿,并在庭审中对交强险条例及保险条款中关于无证驾驶情形免除保险人最终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详细的阐释。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由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将对守法驾驶者利益造成损害,有违立法本意,一审判决由车主赵某返还绍兴人保财险为其垫付的交强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