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撞上摩托车
南部县下岗职工王建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客车,挂靠南部县旅游出租车公司。旅游公司在南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2006年3月8日上午,王建驾驶购买的长安牌小客车,在南部县城郊与任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任某和搭乘人何某受伤,任某和何某被送到南部县一家医院治疗。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和王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任某在医院用去医疗费45169.42元,何某用去574元,王建支付任某医疗费6500元后,无力再支付。
保险公司3次拒赔
2008年4月16日,任某一纸诉状将王建、南部县旅游出租车公司、南部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南部县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建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等80648元,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南部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部某保险公司认为王建虽有驾驶证,但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25日,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部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南部某保险公司仍以王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由于南部某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额未确定,南部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划拨旅游公司存款84150元。
3年理赔身心疲惫
2009年8月19日,王建、南部县旅游出租车公司上诉至南部县法院,请求南部某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91009.95元。南部县法院再次认定:王建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驾驶证上明确注明其具有驾驶小客车的资格。未办理“资格证”属于运输行业管理问题。南部某保险公司并未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有关条款的免责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年11月10日,南部县法院判决:南部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旅游公司支付人民币80648元。宣判后,南部某保险公司仍然不服,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4年马拉松式的官司已经打得我们疲惫不堪,南部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判决说明,未取得资格证是行业问题,但南部某保险公司却故意拖延。这4年来,我们公司和王建用去各种费用5万多元,打赢了官司才2万多元。”南部县旅游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说,保险公司在划账时,少划了2000元,我们多次电话联系,至今还未拿到。(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