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为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认可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三者定损金额,自行维修后,向责任方要回3万余元损失。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为此“埋单”。
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金杯”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张先生的“金杯”车与朱先生的“奔驰”轿车在机场路口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奔驰”轿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告知出险情况。经现场勘验,保险公司确定“奔驰”轿车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
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金额,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万多元。此后,朱先生将张先生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修理费。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履行了该判决。
此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万多元,遭到拒绝。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赔付上述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给朱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顺义法院判决予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此数额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先生保险金3万多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其未参加顺义法院诉讼,承担该案判决后果有失公平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