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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高速被撞身亡获赔偿

2012-04-2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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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行人是没有通行权,因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会以80公里以上高速行驶,如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行人,驾驶员往往难以避让,或者避让不当,极易酿成车毁人亡悲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确认了“撞了不白撞”,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七旬老太出门锻炼身体误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老太负全责,机动车方无责任。那么老太是否就被“白撞”了?9日,记者从江苏盐城东台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在审理这起案子时,仍然倾向负全责的老太。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月17日,驾驶员沈某驾驶上海某运输公司重型牵引车及半挂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晚11时,他行至东台富安段,正在超车变道。没想到的是,悲剧就此发生,就在他的车子刚超过被超车,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行人正由北向南行走,距离不到10米,刹车已来不及了,货车与行人发生相撞,行人当场死亡。

而此时,家住东台的朱老太家人正在为71岁的朱老太的迟迟不归而担心着。朱老太从早上出门晨练一直没有回家。当心中不安的朱老太的家人得知高速公路上有一老奶奶出了交通事故死亡,便急忙通过110报警联系。随后他们到殡仪馆确认了噩耗。但是家人始终想不明白,朱老太早上出门晨练,怎么会晚上闯入高速公路。

随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中,认为行人朱老太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沈某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心有不甘的朱老太一家还是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驾驶员多少该为朱老太的死负点责任。

法院此间经审理后认为,行人朱老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上行走,其过错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因上海某运输公司的牵引车和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因驾驶员系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上海某运输公司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22000元,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部分,车主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0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这种案件点评时表示,高速公路上行人是没有通行权,因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会以80公里以上高速行驶,如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行人,驾驶员往往难以避让,或者避让不当,极易酿成车毁人亡悲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确认了“撞了不白撞”,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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