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超出医保范围自费药不系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刘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刘某于2009年7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单,保险期内刘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第三人撞伤,为此,刘某向第三人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用计54064.94元。此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付44944.84元后,尚有9120.10元拒绝理赔,理由是余款为超出医保范围的自费药,超出了保险赔偿的范围,不予理赔。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