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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改进

2012-02-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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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8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6日,记者从江西省人保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江西省决定对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

原规定: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

记者了解到,按照《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8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现规定:明年起按五个档次自行选择

此次调整的政策为: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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