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初,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大二的陈同学买了一辆现代车。新车到手没几天,陈同学便兴致勃勃地驾驶该车从瑞安前往市区。不料,在途经温瑞大道仙岩段仙竹路口地段时,陈同学因为闯红灯,与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又撞上路边的一幢房子。
交警部门认定,陈同学承担事故全责,但陈同学所投保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事发时,陈同学驾驶车辆的临时车牌已过期,他们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付责任。随后,徐某将陈同学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瓯海法院。
陈同学的代理律师,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俊指出,陈同学在未取得正式牌照状况下,保险公司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应视其自愿承担所蕴含的相应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对临时牌照过期的后果,未向陈同学进行明确说明。
最终,瓯海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认定,陈同学购买车辆后未及时上牌,属于违反机动车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受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处罚,但该行为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也不会导致陈同学对肇事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保险公司亦应对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最终,市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