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去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此后,投保车于去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证一经盖章确认,即证明持有该凭证者享有投保人权利。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称合同已解除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