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一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之夫李文玉。2004年8月13日,李文玉骑自行车摔倒后死亡。原告后向被告索赔遭拒。现诉请被告赔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李文玉先发生摔倒的情况,后发生死亡之情况。可以确认的是,摔倒造成了李文玉左颧部有一处2×3厘米皮挫伤和左膝部有一处2×2厘米皮挫伤的后果。在通常情况下,上述伤情不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摔倒是引发李文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证明李文玉之死亡符合本案所涉之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