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未在审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为此,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起诉保险公司。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支持。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司机王某驾驶公司的货车冒雨行驶至公路右转弯处时,由于雨天路滑,王某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车辆驶入了道路中心线左侧,与迎面驶来的一部车相撞,造成对方车内司乘人员伤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合格已过期。王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为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拒赔。
事后查明,王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公司。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王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险,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投保的车辆出险时,该车辆已超过检验合格的期限,未能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符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形。所以提醒司机,切莫驾驶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