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险,也没有要求和指导受益人进行尸检,没有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20万元。
猝死家中,保险公司拒赔
几年前,家住成都的王军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金为10万元,保险费100元。王军买了两份,交纳保险费200元。2008年8月的一天早晨,王军在家中突然喘个不停、呼吸困难。家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王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王军的亲属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介绍购买保险的业务员,业务员随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了此事。第二天,王军的家人将王军的遗体火化。两个月后,王军的家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王军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死亡的原因是“猝死”,虽属意外和突发性死亡,但因他的家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是由外来因素造成而非他本身疾病所致,所以不能认定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因此王军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且王军的家人第二天将死者火化,造成不能对死者尸检,王军的家人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军家属的诉讼请求。王军的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有过错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后,他的家属及时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将被保险人死亡情况几次通知了保险公司,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他的法定继承人理赔时,也履行了提供材料义务。但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通知后,理应积极协助、指导保险受益人收集和固定证据。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既没有及时出险,也没有要求和指导受益人进行尸检,更没有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王军的死因无法查明。因此,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最终不能排除王军是由于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下,应该赔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二审改判,由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