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烫伤引发的保险之争

2012-05-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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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的方然被幼儿园阿姨打翻的菜汤烫伤,幼儿园赔偿了三万余元。当方然的父母希望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不能重复赔偿,也不能赢利”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方然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岁幼儿被烫伤,在幼儿园赔付一部分责任后,其父母找保险公司理赔遭到了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公堂。在经历主体不成立撤诉、重新起诉后败诉,再上诉的一系列过程后,已是5岁的方然日前终于赢取了案件的胜诉,打破了“不能重复赔偿”的保险“行规”。

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方然医疗保险金7435.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5日中午,幼儿园小朋友午饭期间,端着一盆热汤的阿姨不慎将汤盆打翻,滚烫的热汤泼在方然颈部、胸部,治疗了20多天的方然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出院后,经鉴定方然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II度,构成十级伤残。方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32000余元赔偿。

获得幼儿园赔偿后,方然妈妈发现,方然在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据此方然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方然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方然妈妈遂代理方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000余元。

了解到,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方、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方然投保的类型属于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支付没有发生的费用,也不会赔付已经有人赔付过的费用。

随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方然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方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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