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应追溯到近一年以前。2010年10月,丁某驾驶其丈夫方某的二轮摩托车出门去市区某中学,在途经市区一家汽车装潢美容中心门口时,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丁某和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下,方某赔偿了王某家属22万余元。因方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将近2年,遂认为丁某是无证驾驶,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方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本案中丁某属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等同于无证驾驶。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此外,虽然丁某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出险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丁某已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了新的驾驶证,该部门确定的有效期起始日为2008年11月20日,由此可以认定丁某在出险时的驾驶资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因此,丁某并不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据此,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给方某理赔款12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保险公司与方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方某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