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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续办法已公布

2012-05-2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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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将在今年四季度出台。这两个征求意见已经超过半年的办法,是为了解决目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现在全国在城镇已经有两亿两千多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但是随着制度发展,确实暴露出一些问题,大家反映比较多的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很难。尤其是大量的农民工在返乡或者是跨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们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造成了春节前大量退保现象,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 

养老保险缴费可跨区叠加 

2009年2月5日,人保部在其网站上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认为,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导致跨区流动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接续。 

按照原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一般是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如果某职工由一个统筹地区流动到另一个统筹地区,该职工必须在新转入地区再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如果该职工工作若干年后,因故再次调入一个新的统筹地区,要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还必须“从头”缴费15年。 

这种不同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制度模式,非但严重弱化了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 

“通过对每一个参保人的权益和个人账户的记录,以及跨地区的资金转移,来保证他们这种权益的延续和累积。”胡晓义表示,两个《办法》出台后,这些关键问题将得以缓解。 

此前人保部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09年9月1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按照计划,2009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认为,当农村与城镇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比较难办的是地区之间的衔接。 

“现在新农保转接在北京、四川、河南试点。农民工在家乡交的部分转到北京来,如果北京的标准高,那地方再补点儿,这样农民工就可以在北京看病了。我国有1.5亿人异地打工,所以地方接转必须由中央政府来强制性地执行。”郑风田说。 

当日,胡晓义表示,两个《办法》设计了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使得即使回到农村去的农民工,他们的权益也可以继续得到保障。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之前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之所以不能相加,其根源来自各个统筹地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和“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统筹基金(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权益部分)”的政策规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以往的养老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退休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均值的一定比例由所在地区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由于各个统筹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自求平衡,地方财政兜底;而在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部分,不转移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部分,转入地区必然只承认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而不承认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 

“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比较低,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或省级统筹。这样就妨碍了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共济的功能。”郑风田表示。 

他说,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比如养老保险,首先要实行省级统筹,不能再由各市、县各自进行统筹。 

按照人保部去年制定的时间表,要在2008年、2009年,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各省都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样,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内的人员流动、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就可以实现了。 

在国务院今年6月24日通过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所谓暂时实行县级管理,是因为我们现在开始的试点都是以县为单位的,没有全省试点的概念,所以只能是按县来管理。当然,有条件的把本省的几个试点县在省里统一管理也是可以的。但是,提高管理的层次,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不久前的会议上,胡晓义在回答记者有关“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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