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被医生建议换肾的云南某大学学生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时,遭到了拒绝。近日,王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称该公司在一次性收取了他在校期间4年的保险费200元后,却拒绝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的解释是:由于保单上投保人是云南某大学,故投保时该公司已向投保人如实详细说明了保单的内容及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团体平安险”投保期规定为一年,到期后由学校负责与保险公司继续签订保险合同;由于学生投保比较多,是学校为方便学生投保而向保险公司提出预收保费的。
但王某认为,前两次都是以肾功能衰竭为病因,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为何第3次提出赔付申请时就被拒?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说,根据在“保险责任”中的有关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王某在第一个合同有效期内患上了肾衰竭,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已先后两次向王某支付保险金4001.70元和5224.96元。但这一合同在去年9月7日24时已经终止。而王某再次以肾衰竭为由申请时,已是第二个合同期,此时肾衰竭已不是“初次罹患疾病”,不符合保险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