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在运输时因震动落地破损,车主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合同上的免责规定未尽告知义务,拒赔理由不成立。
去年初,郑先生为其所有的货车,向福建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他投保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
同年8月,郑先生的司机驾驶投保车,运啤酒从福州开往宁德,途经路面减速带时,车上啤酒箱因震动落地破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确认货损价值为1万多元。郑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郑先生遂诉至法院。
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货物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工作人员已提请承保方郑先生注意,并已向其解释说明责任免责部分所指向的内容,未尽告知义务,因此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郑先生主张保险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郑先生保险金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