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徐女士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新买的车上了保险。4月23日,杨女士的丈夫刘先生驾车到检测场验车上牌照时发生剐蹭,造成车辆损坏。对此,保险公司称,事发时该车无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移动证,属免赔范围,因此拒赔。徐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没有行驶证等却承保,主观上存在过错。徐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4000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在保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对徐女士购置的新车,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承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投保时,保险单上对责任免除有明确告知,可确认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无临时号牌、移动证却承保,承保期间开始时车辆没有号牌,免责条款却对没有号牌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免赔,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保险公司称车辆上牌照后,保险期可顺延,但保险公司未进行告知,确有不当。但保险公司对无牌照车辆事故免责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属合法有效的条款。因此,法院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