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大朗镇开了一家茶庄。2010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司机于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该茶庄所在路段起步时,冲入茶庄,造成茶庄里面物品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直到9月2日,陈老板才请来东莞市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公司鉴定茶庄损失为78548元。今年2月和4月,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于某及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都提出了异议。
经法院调查,评估公司确认现场勘察时,事故现场已遭到部分改变,陈老板提供了一些照片来证明事发现场的损失。该公司对现场勘察的损失认定为63488元,根据照片认定的损失为15060元。
评估公司认定78548元损失中有63488元可以确定与事故有关,对该部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余下的15060元损失,由于茶庄未进行妥善保护,自行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理,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受损物品的数量,故该部分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存在瑕疵,法院酌情支持50%即7530元。以上共计71018元。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主审本案的梁美华法官表示,店主没有保存好现场,导致评估公司不能完全确认其损失,故其评估报告没有得到法院全部认可。梁美华建议,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妥善保护现场,并请评估公司对现场及时进行评估损失,以便获得全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