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未对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进行约定,那么投保的车上责任险赔偿限额3万元到底是指每个人还是 全部乘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保险公司不得不为此多支付1.6万元赔偿款.
2005年9月5日,赵某为其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万元/车的车上责任险.2006年1月26日,赵某驾驶该车与邓某驾驶的小型 客车 发生相撞,赵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余元.此后,赵某的家属要求死者赵某投保车上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遭 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责任险为车辆额定座位内的总赔偿限额,也就是说赔偿限额每个人加起来总共赔偿3万元,赵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限定载客3人,即每人限额是1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意识到存在原告所理解的每人最高3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解的车上乘客总共3万元两种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 条款 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而保险公司作出了让步,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