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27日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投保其所有的雷诺轿车.2004年12月2日晚,该车在某机场收费停车场内被盗.
出险后,经查明该轿车于2002年3月29日入关,报价为美元48000元.至出险时,张先生已连续3年与保险人订立上述轿车保险合同,三次合同约定上述轿车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相同,系人民币850000元.
在理赔过程中,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给付自己保险金人民币850000元,向第三方索赔诉讼费人民币14649.20元,逾期给付保险金利息人民币3596.90元,共计人民币900456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应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按照新车折旧12年计算,张某被保险的雷诺轿车应折旧2.7年.根据第三方责任原则,张某未保存好汽车失窃的凭证,造成保险人追偿困难,保险人有权相应扣减赔偿数额,因此认为赔偿人民币40万元较为合理.
双方均同意上述轿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但张某认为折旧的年限计算应从2004年3月27日,即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至失窃时止7个月,保险人认为折旧的年限计算应从过关新车第1年保险时起算至失窃时止的2年7个月.
分析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这就是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这是确定补偿损失的范围.
作为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经典保险方式,机动车保险条款一般都会做如下规定:"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可见,在机动车保险中,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被看作是机动车实际损失的依据.
正因为如此,要对机动车进行损失补偿,首先要确定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而要确定实际价值,又必须确定折旧年限.从损失补偿原则来看,折旧年限无疑应该 从轿 车投入使用至出险时的实际年限来计算,即应该以保险公司的算法和法院判决认定的算法为准,为2年7个月,而不应以保险合同至出险时的实际年限来计算为7个 月,这也是目前符合该种保险条款的最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