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经法院审判认定,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时,应争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且由被保险人指定收益人。本案中被保险人年龄只有4岁,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外公应征得小女孩父母同意才能为其投保,并且外公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也不合法,所以这笔保险金应作为芳芳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清楚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即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风险将无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