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02年,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份,受益人是其母亲刘某。后吴某与同村蔡某发生口角,便持刀砍杀蔡某,致使蔡某死亡。当日下午,吴某在家服氰化物自杀身亡。公安局接报后当即到现场勘查,认为吴某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吴某死后,其母刘某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称: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不予给付保险金。于是,刘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保险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不能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条款》有关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