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兴文电力的诉讼请求,省高院昨二审开庭
“雪灾造成的损失,到底应不应该获赔?”宜宾兴文电力公司与其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了保险合同纠纷。
兴文电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联保险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800多万元及利息。此案经宜宾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兴文电力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兴文电力于今年1月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2007年4月25日,兴文电力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兴文电力有限公司2007年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协议》,保险期为一年。“2008年1月的特大雪灾使电力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电力公司在起诉书中说:该保险合同的名称明确规定为
“2007财产综合保险协议”,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免责事项等条款也表明为财产综合险。该合同第八条关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执行”的规定,进一步肯定了本保险合同性质为财产保险综合险。
据此,电力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协议条款中擅自减少“雪灾、冰凌”是违法的、无效的。电力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签订的根本就不是财产综合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中明确列出了责任范围,‘雪灾、冰凌’不在里面。而且协议中‘变压器、输电线路短路’这一条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产保险综合险》里是没有的,很明显,这些条款都是双方自行约定的,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说。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请求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