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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并非所有事故都赔

2012-05-2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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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指出,发生事故后,车主不得私自向受害者承诺赔偿。同时业内人士提醒,交强险只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达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保险行业协会昨日提示:出了事故切莫“私了”

6月30日,成都市场上卖出了第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保单。据介绍,从7月1日到10月1日的三个月内,所有机动车辆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10月1日后,若发现车主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开车上路,交管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同时要求车主依规投保,车主将处应缴保费两倍的罚款。如果车主原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可以暂时不买“交强险”,但必须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

交强险赔付不得私下约定

保险行业协会昨天提醒消费者,发生事故后,在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车主不得私自向受害人承诺赔偿。

据介绍,6万保额的交强险“涵盖”了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在两车互碰的情况下,即使是有责任一方的机动车,也可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赔。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索赔次数过多,且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该车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上调保费。

交强险只赔别人不赔自己

业内人士同时提醒,据交强险合同规定,交强险只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换言之,“交强险只赔别人,不赔自己。”

相关人士提醒,车主应通过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规避上述风险。

4种情况交强险也不赔

据介绍,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还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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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如何理赔?

2006年7月1日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

比如,某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者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33000元,其中: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元(不考虑商业三者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如果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而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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