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将一辆事故车定损为10.5万元,车主到有资质的维修厂修理花费26万余元,双方产生纠纷。昨日一中院透露,因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所定车损的证据,判其赔偿26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为一辆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投保,保额为40万元。今年4月17日晚23时许,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通部门认定,投保车辆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定损为10.5万元。材料厂提出异议,并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维修厂维修,实际花费26万余元,后要求保险公司按此数额赔偿时遭到拒绝。
法官介绍,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修理费用存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