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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保险金保障额度提高

2012-05-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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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防部网站获悉,通过修订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今年军人伤亡补偿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其中烈士保险金标准提高约6倍达到60万。

各地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行动中伤亡官兵的保险金发放标准等问题,引起关注。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其中,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据了解,今年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孙黄田介绍,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保费低、受益面宽,有利于解决因军人职业或部分岗位风险大,个人投保费用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另外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到现役军人病故大多与军人职业有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

他还介绍,军队团体投保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关于理赔标准方面,按照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不同性质,以及军队评定的1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确定了伤亡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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