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车辆在快速路上发生事故后,他将车辆启动后挪至辅路,结果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发动机损坏赔偿。投保人杨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后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