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张先生为6岁的儿子投保某寿险公司的少儿教育金保险,缴费至儿子16周岁,并附加保费豁免条款。今年2月,张先生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部分失能,经济收入大幅缩水之余,原先每年少儿险保费的支出也成为张先生一家的额外负担。
焦虑中,张先生想到了当初投保时附加的保费豁免条款。根据张先生的理解,自己都已经丧失工作能力了,没有持续缴费的经济基础,保费豁免的条款应该可以派上用场。但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解释却和张先生所想的完全不同。
根据张先生投保的少儿险附加保费豁免条款显示:“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全残或失能,自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由于张先生的失能是“重大疾病”而不是条款约定的“意外”导致,保费豁免条款无法生效。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近年来,保费豁免作为一种宣传卖点,也开始频频附加于不少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服负责人冯嘉亮介绍,保费豁免等于是为保单本身再加了一份保险,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保费豁免不是“免费午餐”,其次保费豁免是有限制的,不同险种有不同的规定。
据悉,保费豁免通常以3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还有一种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
事实上,不论是以直接条款形式出现还是作为附加险形式,客户都需要为保费豁免额外支付费用。以上述张先生投保的少儿险为例,年缴保费2000多元,若要增加保费豁免功能,则需每年再多缴纳25元左右。
对于消费者而言,增加保费豁免功能固然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也需分清具体豁免的条件限制。冯嘉亮介绍,除了身故因素必然可以获得保费豁免外,其余则必须是“丧失工作能力”,目前各家公司险种的限定差别在于造成“丧失工作能力”的诱因,有的规定必须是“意外伤害导致”,如上述张先生投保的险种,有的规定必须是“重疾导致”,有的兼而有之,但这样的保费豁免费率偏高。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培训部高级讲师张艳萍表示,保费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因此一般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比较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比较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会再续保,这时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