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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2-03-2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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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近日发布,发布的同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 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不少调整和变动。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接下来将完善车险示范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颇受市场关注的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高保低赔”或成历史

针对前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人关注的“高保低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而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删除14项免责条款

征求意见稿弱化了责任免除,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

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4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在征求意见稿中都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将非故意过失不作为责任免除。比如驾驶证未年审,以往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协会分析认为,投保人虽有过失,但是驾驶能力并不因此发生显著变化。还有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牌证,实践中确有先买保险再去上牌的特殊情况,此时发生事故应该赔偿。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以往不赔,但是被保险车辆可能并没有过错。”

买谁保险找谁赔钱

事故中无责任方受到损失,向对方索赔无果,也不能到自己公司理赔。这种尴尬的现象今后有望改变。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未来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将首先由保险公司提前做出赔偿,最后再进行代位求偿。

业内人士表示,与现行的条款不同,“目前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比例进行赔付,现在不管自己有没有责任,都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一旦确定是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免去投保人的麻烦。”

扩大了“第三者”定义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将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也进行了大幅简化,此次车险条款修订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只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

此外,此次修订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规定一致。以往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目前投保人在车下发生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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