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根据保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也就是说,从4月1日0时以后,父母可以给自己的孩子上保险,但孩子所有的保险保障金累加不能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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