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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企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方案

2012-05-3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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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推广,基本已实现了全面覆盖。养老保险接续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关注,长春市政府部门为了能更好管理,特别推出新政策。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从6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预计到12月31日结束。

[申报办法]:凡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均可组织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统一申报接续保险。

[审核认定]: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认真核查、出具确认意见的基础上,长春市接续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对企业和职工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签属审批意见。长春市国资委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性质,长春市人社局负责审核职工档案、认定职工身份,长春市社保局负责审核企业和职工欠费情况。

[补缴欠费]:在部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企业和职工携带相关的认定审批材料,到长春市社保局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在职职工个人(包括已退休人员)代企业垫付或按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长春市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对确无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和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比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参保,对一次性个人缴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也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长春市财政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缴费明细,按照审批的资金额度,将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分批或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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