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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出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2-05-3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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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为了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特别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了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旨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在市政府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的同时,为使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及时兑现新待遇,共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出台了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出台过渡性待遇标准的原则,主要遵循了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定、水平适中衔接有度,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的原则。在具体标准上主要结合当前本市物价水平并参照兄弟省市做法,本着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的思路,合理确定本市过渡性标准。过渡性待遇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高了两项工伤保险待遇。过渡性标准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按照伤残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具体调整为:1-4级的增加3个月,5-6级的增加2个月,7-10级的增加1个月。

二是明确了三项基金新增支出项目的具体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以下)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费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级12个月、6级10个月、7级8个月、8级6个月、9级4个月、10级2个月。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标准。5-10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级18个月、6级15个月、7级12个月、8级9个月、9级6个月、10级3个月。

注意事项: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以上待遇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待遇项目均是指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工伤待遇。对于今年以来已经发生的上述待遇,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付。

二是用人单位要及时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依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申报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住院证明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于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应于出院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交通、住宿费原始发票提出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明等相关资料提出申请,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人员较多、时间集中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申报补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继续按本市现行经办要求执行。

三是根据新《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需由市政府做出规定,因此,本次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仅是一个过渡性待遇标准,待市政府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完成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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