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于近期修订并下发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必要性和偿债能力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获得保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次级债的期限在5年以上的,一旦次级债到期保险公司未能偿还次级债的本金和利息并需进行清算时,其持有人可以先于保险公司股东获得补偿。
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来看,保险公司往往需要进行次级债融资来摆脱资金不足的困境。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保险公司之间竞争异常激烈,不少保险公司都选择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进行掠夺性的市场占有,导致我国保险业目前业务质量普遍不高,尤其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形势更为严峻。为了能够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的资金担负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制定一系列的指标进行衡量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其中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指标。这一指标是用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比最低资本计算得出,反应的是保险公司应对保险理赔的能力。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高管薪酬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监管;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其列为关注类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提高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方案;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才为正常公司。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100%到150%的保险公司很多,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近两年持续下降,纷纷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
鉴于业界偿付能力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如何提高偿付能力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即次级债、股东注资、市场资本融资。但由于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不佳,市场资本融资的方式难度太大,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难以承担;我国保险公司的股东大部分仍处于成长期,加上严峻的经济环境,都难以在短期内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来摆脱保险公司的困境。所以,次级债的融资方式自然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的首选。
次级债融资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填补短期偿付能力的不足,但从长期来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这一关键性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保监会也在下发的《办法》中明确募集的次级债虽可计入保险公司的资本,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但严格限定计入比例,规定保险公司累计的未偿付次级债上限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保险业应当更加理性地看待次级债融资方式,不能将次级债视为救命的稻草,如果保险公司仅试图依靠发行次级债方式,不从业务结构、业务质量上进行转变,这样虽然能够在年度表报、企业业绩数据等反应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方面表现正常甚至盈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大量存在的隐患和风险被隐藏。当大量次级债到期时,不能再筹集到新的次级债,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中小型保险公司可能直接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这样不但消弱了次级债持有人和投保人对保险的信任,还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经营危机。
鉴于此,保险公司应当正确树立次级债融资的观念,认识到次级债融资只是给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缓冲期,一种在短期能够缓解偿付能力不足危机以及保证资金链连续性的可能,而保险公司在这段缓冲期内的当务之急是下决心转变保险业务质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理念等影响业务价值的环节,将以往单一地追求业务规模向注重业务质量、注重公司核心价值上转变,从过去粗放型经营逐渐向集约型经营转变,提升保险公司的业务价值和市场价值,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