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面临生育问题的年轻人,大概对这条新闻没什么感觉,但对于那些曾经历过生育,且因为保险缺失而感受过歧视和屈辱的人们,一定对这项姗姗来迟的政策感慨良多。这项政策会改变多少人的生活呢?官方估计,400万。
我和我绝大多数同事的家庭,都是这400万中的一员。实话实说,就生育这件事来说,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本不算多重的负担,但一直以来我们对生育险的缺失耿耿于怀,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差别对待”:同样缴税,没理由因户籍而差别对待。何况,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既然如此,企业更没有必要在一个单位里搞差别对待。所以,无论如何,都要为这项纠偏政策的出台,予以肯定和赞许。
有了这项政策,想必很多怀揣梦想在大城市里辛苦打拼的年轻人,不会再为回老家生孩子还是留在城里生而苦恼,那些因为担心生活压力而对生育望而生畏的人也可以稍稍释然一些。如果说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生问题,那生儿育女大概是第一民生,如果年轻人连生育都不敢了,那大概是对未来所有的希望都泯灭的时刻。因此,我愿意把这项政策看作是一项事关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关乎社会基本公平和年轻人梦想的公共政策。
那么,这项民生事业,在全国的情况又如何呢?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洪天慧公布了一组数据:2009年,全国仅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当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1亿职工人数相比,仅占不到2%;与每年全国1600万出生人口相比,仅占10%左右。
覆盖面过小,导致的结果是: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甚至超过当年基金收入,同样以2009年为例,当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累计结余则达到212亿元。
那么,我们的生育险究竟遗漏了哪些真正需要的人群呢?据调查,主要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非在编人员以及生育期失业的女职工。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有制度根源。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查阅该办法,发现,在该办法的适用人群上,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大家知道,90年代初期的企业构成与今天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今天,私营企业、农民工、灵活就业的人群占了相当大多数,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标准,多数女性打工者都要被排斥在生育险之外了。
而按照今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生育险应该覆盖到所有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就业的城镇职工。北京的这次纠偏,显然是顺应新法实施的配套之举,不是“可为可不为”,而是“必须为之”。
但是,单靠目前的新法,还不足以一下子补回过去这么多年的欠账。就全国范围而言,当务之急,仍然要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比如,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如有人大代表所言,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和行为方式非常重要,是关系这一保险制度能否实现的关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佣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再有,就是强化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强制性,明确设定惩罚性条款,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总之,所有的一切,都要实现一个目标:覆盖生育保险,一个都不能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