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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面多层次实施生育保险

2012-03-0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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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各地在生育保险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题。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和生育险,即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范围。生育险再度成为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各地在生育保险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题。

为了破解这些问题和难题,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过长达半年的缜密调研和科学论证,于日前发布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半年调研的成果

江苏省实施生育保险10多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于全国。随着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如何对接落实及继续保持和发展女职工已享有的权益,成为摆在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为推动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落实,根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了以全总女职委委员、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杨星云为组长的调研组,对无锡、南通、扬州、泰州等地的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对全省13个省辖市下发了书面调查表。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又分别召开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党政工负责同志及职工代表座谈会,走访了劳动、计生等政府相关部门,于8月初召开了有社会委员、生育保险专家、参与调研地区市总分管主席、女工部部长参加的专题研讨论证会。8月下旬,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加了江苏省人社厅组织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草案)的立法座谈会,并在会上阐述了观点。

在调研、论证、源头参与的基础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历时半年,五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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