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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

2012-05-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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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深圳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拟统一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例大修订 修订草案昨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大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另有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政府采购条例提交第二次审议。记者从会议现场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新规定,深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例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如将扩大参保范围、允许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13%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专门设立了一章来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如在缴费基数上,深圳选择了延续原来的“单基数”模式,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总和”。同时,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20%,上海22%,广州20%)。

并且,拟将户籍和非户籍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实现应保尽保。

《修订草案》规定,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深圳市的人员,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调入前内地缴费年限视为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发相应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参保范围将扩大至非户籍外来工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深圳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由于深圳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失业保险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但缴费基数为深圳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有关做法,《失业保险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了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也就是说,若企业频繁裁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大涨。

而若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应当补缴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社保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应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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