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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行社保机构统征社保费

2012-05-2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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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社保管理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人社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11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人社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要求,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对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草案指出,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改变目前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构同时征收的现状,实践当中确实有少数由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的情况,这与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统一申报的规定是不符的。”国务院法制办人士告诉记者,该草案是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申报的要求,统一对社保缴费申报做出了部门性规定。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涉及缴费单位、税务部门、银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众多环节,而税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过程中有许多职能存在着交叉与重复,正是这些交叉与重复的职能造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效率不高。

某些地区单位参保时,就必须同时向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和参保登记,如果只在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那么单位虽然可以在地税部门通过强制开票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社保经办机构无此单位的信息,会导致单位的缴费在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入账,缴费单位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样如果单位只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而不办理缴费登记,那么就无法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同样要同时在两个部门办理同样的登记,如果没有同时办理,有时还会给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人员的保险关系转移等带来困难。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受理社保登记、审核缴费基数、稽核、建立缴费记录、记录个人账户等职责;地税部门只有受理申报征收职责。

据当地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表面看似乎分工明确,但在实际运行中,矛盾诸多,比如社保费登记,地税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漏户,而只能通报社保部门或督促该户办理登记手续,如该户不登记,税务部门就没办法了。

再如申报环节,缴费人必须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向申报。在实际操作时,先向社保部门申报审核,经其审核后,再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地税只能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数额征收社保费,地税局无权核定缴费基数或直接受理未经每月审核的社保费申报。

这样造成的弊端就是,给缴费人延期申报提供了口实。未经审核不得征收,造成延误,及时性差。给事后的社保费稽核、检查等工作造成被动。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此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这样就解决了原来税务与社保经办机构的重复申报登记问题。

1999年,国务院发文授权各省自行在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选择,到2009年为止,地方税务机构已经陆续接手了18个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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