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家住衡水市区,于2000年12月6日,投保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保险期间自2000年至被保险人70周岁止,交费期间为10年,年缴保费39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2009年6月份,杨某出现左侧肢体无力,入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康复出院。2010年2月20日,杨某再次出现左侧肢体麻木、言语不清,被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经过治疗后仍存在左侧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长期照顾。杨某原本是家中的顶梁柱,因患病长期需要人照顾,给一家人带来了经济上的压力。
接到报案,中国人寿衡水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家中看望并慰问杨某,成立了理赔工作小组展开调查,并协助杨某整理理赔资料。在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快速支付了保险理赔金。
3月18日,生命人寿葫芦岛中支为保户于某给付5.2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和33.3元利息。
于某是葫芦岛建昌县的一名农民, 2006年3月和2007年10月在生命人寿分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定期寿险,累计保额5.2万元,年缴保费1774元。2010年1月份,于某因肝癌身故,根据客户的住院病历和公司理赔人员的调查结果,属于保险责任,在协助客户准备理赔资料后,迅速理赔。受益人于某爱人李女士感动地送来锦旗,以此表达对生命人寿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