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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不按合同及时代购车险,车辆受损被判赔偿6.4万余元

2011-05-0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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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购车合同书》虽未对代为购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保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公司在2008年3月23日收取李某6万元中包含了代购保险费用,具备了代购保险的条件。故法院认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车商未及时按合同约定为购车者代购车险,而车辆受损后无法理赔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车辆交付时车商就应当履行代购保险的义务,依法支持了购车者的赔偿请求,即判决售车公司赔偿李某损失6.4万余元。

  2008年3月16日,李某与成都某车业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书》,约定购买花冠轿车一辆,购车价为10.9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公司附加服务为代 为购买保险和上牌。当月23日,李某向公司交付了首付款、保险费、上牌费用等6万元后,取得了花冠轿车一辆。4月22日,李某驾驶该车时,由于操作不当, 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6.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通知售车公司要求保险理赔,公司方却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户故未办保险,无法理赔。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6.4万余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购车合同书》虽未对代为购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公司作为汽车销 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保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公司在2008年3月23日收取李某6万元中包含了代购保险费用,具备了代购保险的条件。 故法院认定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李某时就应当履行代为购买保险的义务。公司怠于代购保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该车业公司赔偿李某 的损失6.4万余元。

  该案审判长接受采访时认为,不及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该案中,交通事故虽然系李某操作不当造成,但如果公司及时购买了保险,则车辆损失完全 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予以化解,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李某最终不能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来化解车辆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 任。

  法官还提示说,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及时履行为购车人购买保险等各种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购车者也应注意相关手续的完善情况。通过保险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汽车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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