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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利学子因考试失利自杀 保险公司理赔

2012-05-289次浏览
小新客服
张同学因高考分数不理想在家跳楼自杀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依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理赔款6.5万元。

张同学,河南商丘人。今年6月25日下午17时许,张同学拿到了自己的高考成绩单,终因分数不理想在家跳楼自杀身亡。由于之前投保过合众寿险,客户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经核实,张同学为投保两年后自杀,符合《新保险法》规定,合众人寿于当日向其家属赔付保险金65000元。

据统计,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总数约为933万人,全国平均录取率为72.3%。“十年寒窗苦读就待今朝”,很多高考学子往往都抱着最后一搏的心态参加考试,在承受家庭、学校与自己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发挥不稳定或失常时有发生。

高考这座桥虽是一条通往成功之路,但绝不是达到成功的唯一方法。面对即将参加重大考试的孩子,请家长一方面不要对孩子给出过高要求,为其加压;另一方面还应试着与孩子敞开心扉,为其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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