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家住河北区天泰路的张某在小区内驾驶一辆长安牌小轿车倒车时,没有查明车后情况,轿车后部将小区内的居民、年逾六旬的杨某碰倒。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杨某送至二五四医院救治并电话报警。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杨某骨盆损伤符合10级伤残。8月16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新开河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在起诉中,杨某主张事故造成自己身上多处骨折,给其身体、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请求判令张某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计5万余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张某所驾汽车在发生事故时,已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遂依法判决,除伤残鉴定费1000元由张某赔偿给原告外,原告的其余诉请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