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转让保险业务政策正式实施

2012-04-063次浏览
小新客服
一个完整的家庭理财规划应该分为四大部分,就像一个金字塔一样,最底层也就是地基那就是家庭保障,它包括社保,商业保险。了解相应的保险政策法规,更有助于消费者看清自己的权益。

保险公司如果要把自己的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昨天,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个规定所指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这个新出台的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转让过程中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该办法还明确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并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办法还特别强调,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业务受让方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等。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的3月份保监会曾就此项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