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历时三年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管条例》)3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最终通过的《物管条例》对于小区车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才能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而且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人炒卖车位,而真正的业主却没有停车的地方,该《物管条例》还规定,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一户人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而不允许有钱就随便买,没钱就没处停的情况出现。
思考
从这个施行的《物管条例》来看,是十分保障业主权利的,也杜绝了发展商随意销售车位,导致没有办法拿出几十万购买车位的业主就压根没地停车的问题,但《物管条例》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如果建设单位违反了这个条例,那么由谁来维权呢?由谁来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既然有如此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一旦建设单位要销售车位给其他非业主,就必须证明该物业的车位是足够业主使用的?但是这个过程谁去监督?又由谁来调查?最后由谁来裁判?按照《物管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决策机构,由业主大会决定可否将车库、车位售予非业主,这样是公平合理的,不过不少小区并没有自己的业主会,有的业主会也未必就代表了所有业主的利益和声音,这又如何操作?加之在一些新小区,业主会尚未成立的时候,建设单位如果就去销售车位给其他单位,这种情况谁能监督?
来源:《新快报》 作者 徐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