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还贷公路”一旦变为“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地方政府就会在发债额度、举债用途等方面受到制约和监督,有利于规范化操作。但要想让这种模式之变产生深远意义,必须系统总结过去“政府还贷公路”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
记者从接近交通部的相关人士独家获悉,时隔两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即将重新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出现重大调整,将现行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上述人士参与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法工作。(6月14日《经济观察报》)
如果上述人士透露的消息属实,“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显然是一种进步。过去多年,虽然“政府还贷公路”模式为公路建设筹集资金提供了方便,为公路总里程快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地方政府在贷款修路、延期收费、随意转让公路经营权等方面具有很大随意性。今后一旦变为“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地方政府就会在发债额度、举债用途等方面受到制约和监督,有利于规范化操作。这种模式之变蕴涵的深意是,今后政府举债所修的公路将会姓“公”,因为新《预算法》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如此,有利于债务性公路回归公益属性。
但在笔者看来,要想让这种模式之变产生深远意义,必须系统总结过去“政府还贷公路”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三点:其一,过去“政府还贷公路”还完贷款后或者过了规定期限后仍随意延长收费,被舆论诟病最多,今后“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应彻底终止这种“任性”。
其二,部分公路被舆论质疑不姓“公”的另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将“政府还贷公路”变“性”为“经营性公路”。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5年”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就通过变“性”,达到延长公路收费期限的目的。尽管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但“政府债务性公路”建成之后会不会再变成经营性公路,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要想避免“政府债务性公路”再变性,必须在新制度中明确禁止“政府债务性公路”转让经营权,以确保公路不落入企业手中。
最后,科学安排每条“政府债务性公路”还债计划,精确计算还债时间,还完债务后立即停止收费,并把还债计划、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按新制度操作、随意延期收费的地方政府,既要责令停止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