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某日,苏州平江法院某法庭上,被保险人诉称,自己买了保险后,业务员给他的就是一张保单,并没有任何条款,因此,保单条款中的免责内容对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司条款是粘贴在保单后面的,保单带孔边缘被撕去,但是保单背后呈空白,无骑缝章痕迹。可见,在出具保单时,可能未给条款或者给了条款,但是骑缝章盖在带孔的边缘上,直接被撕去,没有留有任何痕迹。因此,证据上对保险公司非常不利。后来,直接和被保险人交涉,对于免责部分协商分摊。但是被保险人的这张保单,还是让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汗颜不已。
风险分析: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和保单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险公司车险保单的条款已经由原来的粘贴式改为现在用订书机装订,实际上更容易导致条款掉落和人为分离,导致的风险更大。同时保险公司的保单是针式打印纸,带孔的边缘一般客户拿到后就撕掉,如果骑缝章盖在上边,很容易被一起撕掉,这样就会连骑缝章都没有。如果发生诉讼,保险公司败诉几率很大。
案例2保单条款变更,注意细节,防范风险。
“交警事故认定书明明认定被保险人疲劳驾驶,也属于我们的免责条款,我们为什么还要赔?”面对一个离奇的赔案,一个刚到职的理算员发出这样的疑问。核实情况发现,原来客户投保时正值新老保单条款更替,出单人员出具正式保单后错误地将旧的废弃条款盖好骑缝章粘贴在保单后面,而旧保单对于“疲劳驾驶”归属于正常的保险责任范畴。因此对于客户的索赔,保险公司只能哑巴吃黄连,按照客户手中的条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