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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丢失 保险物业共承担

2012-02-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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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前钱女士曾为宝马车购买了一份保险,其中含有全车盗抢险,2007年9月,她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钱女士赔付291809.28元。钱女士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将自己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43岁的上海市民钱女士兴冲冲地结束了半个月的海南之游回到家中,发现自己停在地下车库的宝马轿车不翼而飞了。

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宝马失窃案”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赔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43771元,保险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钱女士的车在小区车库丢失了。由于此前钱女士曾为宝马车购买了一份保险,其中含有全车盗抢险,2007年9月,她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钱女士赔付291809.28元。钱女士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将自己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2008年1月,保险公司将开发商证大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物业公司的《车辆管理岗位职责》中的约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尽到相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在进行管理时,客观上造成了非地下车库车辆使用人随意进出的情况;而且物业公司在有中央监控及保安巡视措施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现钱女士的车辆被盗,故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取得代为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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