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03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郭先生在填写投保单时选择了法定受益人。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女士离婚。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结婚,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不幸的是,次月郭先生车祸身亡。刘女士和张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查后,赔付刘女士保险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
专家分析: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被保险人选择法定受益,由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应以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本案郭先生的妻子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父母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他们四人均分50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