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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投保 保险公司可能拒保

2012-05-2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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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从波波父亲的遗物中发现一份手写材料,内容为他对身后事务的安排,由此可看出他有消极轻生的念头。此外,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未发现波波父亲遭受外力使其坠楼的客观事件,因此其自杀死亡的可能性明显高于遭受外来伤害而死亡的可能性,遂作出了上诉判决。

7岁女孩波波(化名)的父亲高楼坠落身亡,保险公司以死者系抑郁症自杀身亡而拒绝理赔。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波波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父亲身故保险金及赔偿金共计60万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波波之诉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下旬,波波母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约定被保险人为丈夫,身故受益人为波波,交费年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7年8月,波波的父亲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记载,他的死因是“高楼坠亡”,死亡地点为“某行政楼二楼平台”。事发后,波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了保险合同。去年6月,波波诉至法院,称父亲的身体及心理都是健康的,其死亡系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波波父亲曾因抑郁症多次到精神卫生诊疗机构就诊,他在投保时未将该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由于波波父亲死亡是自杀,并非死于意外,因此不同意波波的诉请。波波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她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还声称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书时没有如实告知事项。

法院查明,波波父亲确实在2000年4月至6月间因患抑郁症就诊于上海某精神卫生中心。不过,他和妻子在投保时被保险公司问及“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患过抑郁症”时,作了否定的回答。

法院认为,波波父母亲在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健康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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